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中的被告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属于侵权之诉,直接侵权人为司机,应作为被告,车主是由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要承担责任(尽管可能是垫付责任)而作为被告。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是合同关系,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被告,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保险公司不参加诉讼,由被保险人(即车主)依据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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