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内容要素包括:
1.通知对象: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2.劳动关系情况:劳动合同订立时间、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名称等。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将具体用工方式、用工时间等予以明确,说明双方解除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3.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必填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所列明的解除理由,确保解除事实与法律对应。)
4.解除通知书中需要明确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各项福利待遇的支付情况: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应休未休年假情况、社保公积金缴纳截止时间等。
5.明确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具体时间点 / 《解除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6.工作交接安排:规定交接时间、程序、责任义务。
7.是否需要启动竞业限制条款:明确执行方式
8.落款:公司名称+盖公章,填写通知发出时间;
9.劳动者签收:接收方员工签字、日期
10.分清公司单方【解除】与【终止】,事实与法律对应:
【解除】: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终止】: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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