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证】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丙的物A卖给乙。丙表示拒绝。
一、规则的目标
目标一:乙若无法取得丙之物的所有权,应允许乙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目标二:甲乙买卖之事,应允许丙表明态度。丙的态度应对甲乙买卖之事产生影响。
目标三:乙相信此物归甲所有时,应受保护。
二、目标的实现
(一)区分债权合同和物权合同的方法
1、甲乙买卖合同,为债权合同。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有效。(目标一实现)
2、甲向乙交付动产、登记不动产的行为,为物权合同。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欠缺处分权的物权合同,效力待定,需要丙追认或拒绝。
(1)若丙追认,处分权补正。乙继受取得。
(2)若丙拒绝,仍为无权处分。乙不能继受取得。(目标二实现)
3、在因丙拒绝,乙不能继受取得的情况下,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要件,可善意取得。(目标三实现)
(二)我国大陆民法的难题
因我国大陆民法不承认物权合同,即不把交付、登记看成合同,即交付、登记,是没有效力可言的,即没有“无权处分,交付、登记效力待定”这个概念。于是,上述三个目标,就需要在买卖合同的效力设计中,得以实现。
1、要实现目标一,就需要界定甲乙买卖合同有效。但是这样:
(1)背离了目标二。因为,既然甲乙买卖合同有效,哪有丙说话的份儿?
(2)也背离了目标三。因为,既然甲乙买卖合同有效,无论乙善意恶意,均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制度还有什么意义?
2、要实现目标二,就需要界定甲乙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是,这样又背离了目标一。因为,若丙拒绝,甲乙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乙还追究什么违约责任啊?
所以,纠结就在这里。谁能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一次性实现上述三个目标,谁就能获得中国大陆民法学的诺贝尔奖。
三、法考的把握
①甲乙买卖合同有效。乙拿不到,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②若丙追认,乙获得交付、登记,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③若丙拒绝,乙不能继受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按①走。
至于“既然合同有效,为啥还要丙追认”、“既然合同有效,为啥还要考虑善意取得要件”这样的问题,是立法本身的逻辑缺陷,不用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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