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抚养费还有探望权吗
市民:2015年初,我与丈夫陈某协议离婚,约定10岁的女儿由我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成年,每月陈某可以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时间为一天。由于最近3个月,陈某都没有给付抚养费,所以我不想再让他探望女儿了,等他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后才同意他探望女儿。陈某意见很大,说我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他只是做生意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才没有给付,而我又有能力负担女儿的抚养费。请问我可以这样做吗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一方不得以先行给付抚养费、抚养费太少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
陈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陈某探望女儿并不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你不能限制陈某探望女儿的权利。如果对方探望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陈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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