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76岁的陈某原为某纺织厂会计,1960年“花心”的他看上了另一个女人,并与之姘居,生了一个儿子陈某某。改革开放后,陈某的早点蒸饭越做越大,先后雇用了几个外地年轻女子,此时的陈老汉又开始心动。虽说陈某风流成性,但是凭着他多年经营积攒下来的钱财,怎么也不至于落魄到年老时衣食无着的地步。据他称,1994年至1995年,他结束了自己的生意,到现在已经没有钱了。现在惟一维持生计的就是靠出租一间小门面的租金度日。为了生活,他将陈某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陈某某却在法庭上称:“直到母亲去世前,我都不知道父亲是谁。”陈某为了表明是其父亲,主动要求与陈某某做亲子鉴定,遭到陈某某的断然拒绝。陈某某最终也没有承认陈某是其父亲。至于赡养费,他表示每月最多只给5元。法院根据1998年陈某与陈某某房屋拆迁诉讼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陈某某是陈某非婚生子,判决陈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70元。
评析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本案中陈某某作为陈某的非婚生子女,理应赡养自己的亲生父亲,当陈某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陈某某却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给付赡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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