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和被告王某婚后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今年4月,范某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范某表示因工作单位离娘家较远,自己又没有住房,没有条件抚养孩子,但她愿意每月负担156元抚育费,并要求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王某则认为自己一个人在外做生意,不方便带孩子,但是如果法院判决让他抚养孩子的话,他可以不要范某的抚养费,但也不同意范某探望孩子。法院上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他们的女儿随王某生活,范某每月给付156元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并且允许每两周探望女儿一次。作为全国首例判决探视权的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探视权是人们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亲权,但是由于其固有的不确定性、不可控性一直没有纳入法律的范围。民法典对这一权利进行了确认,但在判决中仍有一定的难度,主要是如何确定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等。。法官们认为类似探视时间的安排要合理,不能过于频繁;探视方式可以是上门探望,也可以把孩子接出来。但必须强调的是,行使探视权最基本的标准和要求必须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如果一方借探视骚扰对方或探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法院将依法撤消其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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