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岁少年游泳池溺水身亡谁负责
【案例】
少年李*军在游泳馆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李*军监护人李某夫妇起诉要求游泳馆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八十多万元。游泳馆认为,游泳本身就是风险运动,被告设施和人员齐备,制度健全,在场馆内各处都张贴了警示标志牌、游泳注意事项等,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且李某夫妇对李*军负有监护责任。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馆不仅应该设置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李*军及同伴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游泳馆没有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陪同的管理制度。且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没有第一时间抢救,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夫妇作为李*军的监护人在李*军进入游泳馆后,丧失监护条件,李*军的安全保障责任应由游泳馆承担。然而李*军作为未成年人,对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在游泳池有深水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到深水区,李*军自身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游泳馆承担事故的90%责任,李*军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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