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办法有:
(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有何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三、《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子女的抚养费是否就是子女的生活费?
子女的抚养费并不等同于子女的生活费,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抚养费的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多项内容。在社会上,许多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认为子女抚养费仅指子女的生活费,而子女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另行计算,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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