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抚养费的标准
陈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后,因为孩子孩子哺乳期,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陈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后来,赵女士到上海打工,孩子由外婆照顾。一次,由于外婆的疏忽,险些酿成大祸。陈先生提出由自己照顾一段时间,但是遭到陈女士的拒绝,赵女士把孩子带到上海一起生活,后来,赵女士提出,上海生活水平太高,原先的抚养费不够,要求增加抚养费。陈先生虽说心疼儿子,但是抚养费是想涨就涨的吗?赵女士的要求是否合理?
对此,律师分析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在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有三类情况可以提高抚养费用,一是抚养费用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该增加的。
虽然陈先生儿子的情形满足第一种情况,但抚养费涨价的前提是陈先生有给付能力,若陈先生和赵女士协商不成,赵女士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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