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与冯先生打离婚官司,双方对孩子的归属、房屋及财产的划分都达成了协议,只是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争执不下。何女士坚持要求冯先生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即15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冯先生拒绝。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先生向孩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关于抚养费的案件数量也在上升,而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认识误区。本案中的何女士就存在典型的一种认识误区。
误区一:抚养费是收入的30%
纠正:还须参照三个因素确定根
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这不是唯一的标准。抚养费还须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果一个人月收入的20%至30%达到千元以上,即使在北京,这对于一个孩子来说也明显偏高,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过高的抚养费。
误区二: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
纠正:还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很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可以要求对方另行支付。但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在某些情况下,与孩子共同生活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加孩子的抚养费,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孩子上学支出的择校费用,或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等不属于抚养费,可以单独起诉索要,但如果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单独支付。
误区三:对方收入涨可追加抚养费
纠正:不是追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有些离婚当事人发现,没有子女一方的生活有了明显改善,收入增多,生活水平提高,就认为对方应为孩子多付出一些,提高孩子的生活水平,为此诉上法院,要求追加抚养费。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追加抚养费的条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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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民法典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