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指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需要提及的是,在抚养权的判定中,不会基于子女血亲关系的不同而会有不同的判定原则。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随着养父母的离异,未直接抚养该子女的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亦随之解除。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若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而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并且,若子女系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的人工授精所生,那么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对于亲生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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