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他们选择在儿子两岁半时离婚
王某和余某经同事介绍相识6个月后登记结婚。2012年8月1日,他们的儿子出生。
据王某介绍,余某在坐月子期间与丈夫和公婆矛盾不断:先是因余某得乳腺炎吃药后给孩子喂奶的时间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再是因自己晚上睡觉开空调使孩子受凉要召开两家家庭会议,后是因两家人给孩子听的早教音乐和看的儿童书籍有分歧而发生矛盾,还有其他一些生活琐事问题。2014年年底,夫妻又发生了一次冲突并通过报警解决后,双方矛盾激化。
2015年1月21日,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同时主张儿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时,王某称之所以选择此时离婚,主要是因为孩子长到两岁多,能脱离母亲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必然判给母亲了。另外,他也要做好第一次判不离的准备。而余某在咨询律师后觉得,此时不离,王某6个月后再起诉,法院还是会判离,而且孩子越大,自己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降低,故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余某在抚养孩子的条件上差别不大,而且也都积极要求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孩子不满3岁,更加适宜由母亲照顾。现仅凭王某的陈述及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余某存在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因素。故判决孩子随余某生活,王某每周末探视孩子一次、两天。另外,寒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7天,暑假期间探视时间不少于15天。
“两岁半现象”原因解读
法官调阅相关案例分析认为,之所以会频发“两岁半现象”,原因有二:
一是与夫妻家庭关系和孩子成长的基本模式有关。婚后,妻子不可避免地与公婆的生活发生交集往往是在生孩子之后,特别是女方坐月子期间。这个阶段,由于女方身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极易与公婆和丈夫发生矛盾。一般情况下,孩子太小时,家庭成员会将注意力放在孩子身上,即使有了问题也极容易转移消解。但等孩子基本能脱离母亲喂养生活后,家庭成员的关系变得熟悉,说话做事较之前更加直白,不愿忍气回避,矛盾便会成为家事的中心,直至集中爆发。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的明确规定。男方要想在离婚时诉争孩子的抚养权,必然会避开“两周岁以下”这个年龄规定。
那么,司法实践中出现“两岁半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法官特别提醒,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任何时候,尤其在孩子上学之前的关键几年,要特别注意家庭关系的和谐。等到孩子再长大些,原先与孩子抚养有关的家庭矛盾可能会迎刃而解。切勿冲动地对待婚姻,切勿因顾及个人感情而最终伤害孩子。
对于“两周岁”作为法律上关于哺乳期的一个最长时限,仅是法院裁判抚养关系归属的其中一个参考标准。即使到3岁、4岁,孩子仍属幼小,判归母亲抚养的可能性仍然很大。当然,如果母亲根据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或法官对父母双方条件作综合判断,也可能判2周岁左右的孩子归父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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