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归谁
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这也是确定继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在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应当慎重考虑,既不能一概否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也不能与生父母对生子女的权利等同看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只有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能形成《民法典》所规定的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在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时,继父母也享有生父母所享有的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
但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毕竟不同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于继父(母)与生母(父)之间的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是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附属关系,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而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血缘关系,这种关系是天然存在的,独立于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因生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结束。父母对生子女的抚养、照顾和教育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自然上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任何具有抚养能力的自然人都不能够推卸掉,法律也没有权力剥夺或者解除生父母对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正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的姻亲关系和他们之间抚养教育义务的附属性,导致这种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本应随着姻亲关系的终结而自然解除。
例外的情形就是继父母在某些情况下享有对继子女的优先继续抚养权。如上所述,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续抚养权是可以通过《民法典》的规定推定出来的,这也是民法上“法不禁止即合法”的推论,只不过这种抚养权在效力上一般低于生父母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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