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外恋中,阿-德和来自江西的小思暗结珠胎,并由小思执意生育了女儿媛媛。今年,小思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刚刚足岁的媛媛状告她的生父阿-德,但母女俩的过分诉求并δ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
小思向法庭诉称,阿-德是在隐瞒了婚姻状况后才和她同居的。交往期间,阿-德曾答应会同她成婚,后小思在2003年生下了女儿媛媛,而阿-德却推翻了承诺。为照顾女儿,小思和阿-德约定,由阿-德按月支付媛媛的抚育费,直至媛媛成年。但事后,阿-德并δ兑现协议,所以小思要求法院判决阿-德按30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媛媛的抚育费至女儿18周岁。
阿-德辩称,自卷入了这场不当恋情后,小思多次到自己的单λ吵闹,导致自己被责令下岗。阿-德还指出,在小思怀孕初期,他就不同意对方生育,媛媛之所以会成为非婚生子女,完全是因为小思不听自己的劝告而导致的。而且在媛媛出生后,他已经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还按照两人的协议,分两次支付给小思6万元的抚育费。阿-德提出,自己非但?有拖欠媛媛的抚养费,而且下岗后的他收入锐减,一年前他和小思商定的抚育费标准为?月2000元,目前自己根本无法承受,所以要求法院根据他的实际收入水平,重新调整?月的抚育费标准。
法院调查证实,阿-德和小思的不当关系已经保持了3年多,由于婚外恋事发,阿-德于今年4月被厂方作下岗处分,月总收入从原先的4700余元降至现在的仅1100余元。在媛媛出生后,阿-德曾向小思支付5万元,并持有写明为“抚育费”的收条。法院就此认为,阿-德已经积极履行了抚育义务,小思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了媛媛的诉请。(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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