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收养子女收养要什么样的条件和程序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外国人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条件
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2、送养人条件:社会福利机构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登记的程序
1、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
2、向所在国的收养组织提交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3、由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提交收养人的申请书和证件、材料。
4、中国收养中心审核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向福建省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外国人在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有效期3个月)后,与福建省民政厅预约来闽办理收养登记的日期;
6、省民政厅接到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后,通知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做好涉外送养儿童的各项准备工作;
7、外国收养人来闽后,凭《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与送养人(福利机构负责人)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书》。融合期满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对收养事宜无疑义,到省民政厅办理收养登记;
8、收养人提交下列证件、材料:
(1)、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3)、收养人、送养人填写的收养登记申请书;
(4)、收养人、送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正本一式三份;
(5)、收养人二寸单人照片各1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3张;
9、收养登记员向收养人询问收养意愿、经济收入以及如何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等内容。
以上证件、材料齐全有效,收养登记机关次日起3日内审批,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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