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解决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是,父母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都会尊重父母双方的决定。
【事件经过】
张某和刘某是一对地道的农民夫妻,日子过得平淡而幸福。近几年,夫妻俩外出打工,随着环境的变化,加之聚少离多,经常发生矛盾,感情渐渐出现问题。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因婚后无财产和债务,双方私下协商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无法谈妥。女儿不满2周岁,刘某觉得孩子应该归她抚养,张某却想自己抚养,两人为此发生争吵。为索要孩子的抚养权,刘某将张某起诉到了法院。
应诉材料送达后,张某及家属来到法庭,表示离婚可以,但坚决要抚养孩子,如果孩子不判给他们抚养,坚决不离。“我们虽然没有财产和债务,但结婚时花了许多钱,如果法院判离婚,孩子让她带走,我要用一家人的命,换孩子的抚养权,反正孩子现在在我家里。”张某说。
【法律解读】
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及其家属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该案案情已清晰,依照法律规定用判决方式来裁决,很容易。案子虽结,但事情如果不了结,双方矛盾甚至会进一步恶化。
2015年3月12日,法官邀请村干部一起参与调解,了解到孩子长期随张某及其父母生活。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并讲述了类似抚养权处理的案例,并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孩子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刘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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