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992年,江苏省沛县大屯镇花园村村民朱某在河南省郑州市做工程期间与段某相识,1993年2月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26日生长女朱某,1999年4月26日生次女朱某(未申报户口)。
2004年11月26日,朱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施工方与死者亲属代表协商达成协议,由施工方赔偿朱某因死亡造成的损失10.4万元。该款经死者家属同意交由花园居委会保管,在支出了丧葬费等费用后,目前尚余8.7万元。
段某多次要求依法分割该赔偿款,但其婆婆却认为段某与儿子朱某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且户口本上没有朱某的名字,不承认次女朱某是段某与朱某所生,不愿分割赔偿款。
【法律解读】
事实婚姻也能分割财产
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与朱某是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同居的,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其事实婚姻成立。对次女朱某是否是段某亲生,其婆婆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限期内也未申请鉴定。朱某又是在段某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应认定是其双方的子女。故法院判决段某母女三人应分得朱某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46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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