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的复员费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总之,复员费当中的有一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军人的配偶有权利要求平等的分割。另外,处理军婚跟普通民众的离婚案例的程序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假如离婚是因为遭受到了第三者的插足,作为军人来说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的。因为军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律界星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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