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
“《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杨-丽:这一条很有针对性。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方并不清楚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或者有的当事人抓住另一方的“软肋”,在离婚时高价索赔。这一条就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这些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释》(二)”规定了行使诉权的时间,即在签署离婚协议后的一年之内。
3种情况彩礼要退还
“《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3种情况法院应当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杨-丽:彩礼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数额一般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
个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属夫妻共同财产。
杨-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婚姻关系也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多元的特点。对如何分割也呈多元化的婚姻财产,这条硬性规定有利于婚姻双方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不保护二奶、第三者
“《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杨-丽: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按照这条规定,在发生纠纷后,“二奶”或者“第三者”不可能像夫妻离婚的双方一样,在财产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只能按照一般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按照双方各自在财产中的份额进行分割。
父母送的房子是个人财产
“《解释》(二)”第22条,父母为双方购房用于结婚之用,除非有明确表示,否则该房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子,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杨-丽:这条是本《解释》比较有新意的地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它的权属到底属于谁,一直是以往夫妻双方纠缠不清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时也难以认定,但现在就很明确了。
各人借钱各人还
“《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这钱用在了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条规定,婚内一方个人借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能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杨-丽:夫妻一方出现对外的债务问题,而另一方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的情况经常遇到。特别是一方婚前在外欠下一屁股的债,婚后又下落不明,其配偶莫名其妙就成为了被告。第23条的规定明确了双方各自的义务,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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