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孙女士和范先生登记结婚,在滨江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婚房,总价180万元,双方家长各出资60万元付了首付,剩下的由夫妻俩按揭。
付了首付之后,男方父亲突然提出在婚房的三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理由是可以用他的公积金贷款,女方同意,但同时要求把女方父亲的名字也加上。
于是,范先生、孙女士和各自的父亲,一行四人去售楼中心办手续。不料,售楼小姐说,三证上最多只能写三个名字。四人面面相觑,商量了一会儿,最后决定除了夫妻俩,再加一个男方父亲的名字。
对于这个决定,孙女士后来追悔莫及。
因孩子跟谁姓的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于是,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正闹着离婚,售楼中心通知可以交房办三证了,范先生多次打电话给老婆,让老婆带着身份证回杭州办手续,孙女士一概不理。
孙女士后来说,她有顾虑,当初买房两家都出了同样的钱,现在房产证上男方却有两个名字,这意味着以后分割房产,男方要分走三分之二,自己太亏了。
上法庭解决房子分割问题
孙女士提出,让她配合办手续可以,但必须把公公的名字去掉。
男方不同意,事情一直僵持着。
近日,孙女士到法院准备起诉,要求男方退还当初买房的首付60万元,或者同意在三证上去掉公公的名字。
法官庭前调解,约了双方到法院了解情况。
双方一见面,围绕着“我付了多少,你付了多少”开始大吵,男方态度坚决,寸步不让,认为房产证怎么写,就怎么分。
孙女士大喊后悔,认为公公当初提出加自己名字是有预谋的,自己上当了。
“而且……”范先生提出,一来房产证还没办出,二来还没离婚,没有谈判的基础。
孙女士考虑再三,觉得吵下去不是办法,同意先解决离婚的问题再说,收回诉状,离开法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比如,婚前买房女方父母掏了20万,这20万就视为送给女儿,是女儿的婚前财产。离婚分割房产,要先把这20万还给女方,再分割其余部分。
若婚后买房,女方父母出了20万,除非明确表示是送给女儿单方的,否则一律视为送给女儿女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予以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作了部分修订。
如: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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