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化名)、王-芳(化名)于2002年1月10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2年9月,张-军到北京工作,两人就一直分居生活。后来,王-芳因病住院治疗,张-军也没回家照顾王-芳。
既然双方感情淡薄,张-军于2005年12月1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王-芳离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军、王-芳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矛盾,长时间分居,且王-芳在患病期间,张-军也未尽到照顾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准予二人离婚,并对二人现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然而,王-芳并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王-芳称,她和张-军还有部分财产未依法分割,张-军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也应进行分割。张-军则认为,王-芳的上诉没有道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王-芳上诉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军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遂重新作出判决,支持了王-芳关于分割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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