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私产房”的分割或是处分问题。
“私产房”即公民个人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但是具体分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是产权人,且是婚后购买或是赠与或其他方式获得,有房屋所有权证,且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包括与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亦无产权争议,不存在就房产产生的未清偿银行贷款,则该房产可能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方式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在诉讼中因为涉及协商、竞价、拍卖、作价、鉴定(评估)、举证期限、其他诉讼程序问题,当然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这些当事人可与自己的律师或是其他法律行业人士咨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产,虽是有产权证,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存在贷款未还清楚的情况,应该讲这样的房产并不是有全部的产权的,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此类案件,当事人可考虑在公平的基础上尽量争取调解结案,这才是“双赢”的结果。
3、虽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或是其他财产,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就不是离婚案件可解决的问题了,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故此类案件当事人可对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该条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当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但可能是夫妻与家庭成员共同的房产,当然也可考虑通过析产,确定有关份额,进行分割。
4、虽是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是婚后取得,但是该房产无产权证,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证据,则或可考虑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诉讼策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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