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的《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本案中,丈夫婚前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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