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债务,夫妻双方同为这些债务的债务人,需共同承担清偿的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属多数人之债和连带之债,即债务人为夫妻双方;且夫妻双方之间有连带关系,夫或妻一方发生效力的事项对另一方同样发生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它是指双方或其中的一方为共同生活、生产、抚养、赡养等而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必须清偿共同债务,它不能因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而自行消失。这是基于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做出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需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生病治疗的费用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个体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双方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证券交易活动所负的债务;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收入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以个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一方独自筹资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如下内容:
(1)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
(2)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农业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或其他生活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6)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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