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男方隐匿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发现该如何处理呢-律界星

离婚前男方隐匿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发现该如何处理呢

来源:律界星2022-05-054325人看过
导读: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

律师解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实际离婚诉讼中,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确实存在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如果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恶意转移”的事实,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所以,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黄女士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完全可以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聘请律师依法起诉要求对相关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另外是关于这套房子的问题。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婚姻期间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法庭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从黄女士陈述的情况看,对方很可能还存在有意以“贱卖”方式无全权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这种情形也属于离婚时变相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黄女士完全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但如果这套房子是第三方以合理价格已经依法过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则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黄女士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只能向前夫主张其中属于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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