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存在哪些缺点
表现在立法内容的缺失、立法技术上的缺失,具体内容如下:
一、立法内容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理论上讲,夫妻财产制规范的内容必须包括财产权利的各项权能,而民法典仅体现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名称、财产来源与归属以及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未涉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特别是未体现财产责任规范。
2、夫妻约定财产制还不够彻底。既然约定财产制有三种选择,那么每一种情况下婚姻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必要详细、明确规定。
3、缺失救济途径。夫妻对财产问题发生纷争无法协商时怎么办?《民法典》未涉及提供救济问题。
二、立法技术上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从法理上讲,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姻效力之一,因此,夫妻财产制的法律规范,在体例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民法典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二章中,似有不妥。
2、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问题,立法应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而民法典的规定无法对应。
3、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夫妻财产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只在离婚时才会遇到,而民法典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终止的情况,对夫妻财产制争议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立法的完善
在法定财产制方面,对最突出的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夫妻财产争议的救济问题,应考虑进行规制。在约定财产制方面,增设约定财产制的变更、终止的规定。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公示程序。完善约定的效力。
目前民法典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前瞻性,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开放后,对于夫妻间的平等关系都有新的规定,当然对于夫妻财产的定义在法律中也是有明文规定的,而且形式的种类也比较丰富,避免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财产分配有异议,尽量做到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律界星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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