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通过遗嘱继承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
案例一、遗嘱继承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
争议焦点: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解答:
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特别提示:
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案例二、法定继承
江-英的父亲去世多年。江-英在母亲的供养下读完了中专,并与郭-辉结了婚。婚后不久因郭-辉交友太广、时常夜不归宿引发夫妻矛盾,俩人口角不断。本来盼望独生女儿有个好的归属的江-英的母亲对此忧心忡忡,在一天夜里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料理完母亲的丧事后,江-英坚决要与郭-辉离婚。郭-辉提出离婚可以,但江-英继承的其母亲去世时遗留的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争议焦点:郭-辉的主张有依据吗?
解答:
如果江-英的母亲在去世前未留有将房产指定为只归江-英本人所有的遗嘱,则江-英在其与郭-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郭-辉的主张是有依据的。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特别提示:
在被继承人没有指定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况下,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江-英的母亲在看到女儿、女婿婚姻存在危机、而本人身体又不好的情况下,应当及早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为归江-英个人所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江-英继承的房产又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结果。
因此,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产生的效果不一样,如果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房子或其他财产,那么这些继承的财产是个人财产,法定继承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不知道大家是否理解了,如果还有疑惑,请到律界星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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