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在法庭调查中就财产分配问题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共同财产、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债权债务及住房。2004年时,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李某与张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决生效。
2006时,李某又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属实,并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当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要求分割住房,该住房产权所有人为张某。
法官评析:
本案中,李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在2004年的民事诉讼中,李某又曾明确表示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故应认定其已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现李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
离婚后财产纠纷,系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而本案的当事人离婚诉讼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过对于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需要法院进行分割,即放弃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主张,这种表示使得当事人在后面的分割财产起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导致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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