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与小李婚后在小李父母家居住,后两人购得一居室,在孩子一周岁时,小刘发现小李有了外遇而导致双方决定离婚。在分割房产时两人都想取得房产。问:此房产应分给谁?
分析:此房产应分给小刘。首先,此房产不适合分割使用。只能确定一方所有。其次,小刘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其三,小刘是无过错方。最后,小李的住房问题可通过在其父母家居住可解决。
适用法律:《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住房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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