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如果全款购买,为婚前财产,对方无权分割。但如果有婚后还贷的,婚姻期间的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适用本司法解释解决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能否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夫妻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该不动产可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在适用本司法解释确定个人婚前不动产权属时一定要注意适用顺序。基于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本解释第一款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可由双方协商。若当事人能够妥善解决争议就无必要按照本解释第二款规定进行房产归属的判定,这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权利的尊重。
第二、在夫妻就房产归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方由婚前首付方取得。这样规定是基于不动产取得时间和婚姻关系缔结时间的先后决定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相关原理,若不动产所有权在婚姻缔结前取得,那么合同义务必然在婚前履行,此合同的义务承担人和权利享有人均应为买受人即夫妻首付款一方,因此房产当然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存在房贷未予偿还的情况,也只是属于买房人与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而与房屋产权归属无关。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就不动产增值的部分,大部分学者认为应属于法定孳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本应为夫妻个人财产。但是,由于该不动产的部分贷款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根据公平原则,对于此部分款项以及其对应的不动产部分的升值,在离婚时理应给予对方平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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