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对现役军人离婚这一规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条限制的是非军人一方的实体离婚权利。
2、本条的适用范围。本条只适用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
3、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同意的处理如果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始得准予离婚。
4、注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说。“须得军人同意”不是绝对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但过错限定在“重大过错”而非一般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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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民法典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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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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