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还规定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据此,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法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请求权人便不能请求撤销其婚姻,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其婚姻关系。
对无效婚姻概念的两种理解,影响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对无效婚姻作狭义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时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如果作广义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什么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不是婚
对于无效婚姻的处理,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所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无效婚姻的范围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在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一、考点说明 婚姻一经法院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 二、理论分析 (一)无效的原因 凡是不符合结婚之实质要件的
其特点有三:一是实质上的违法性,与结婚的强行性法律要求相冲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二是外在表现的准夫妻性,即违法婚姻在其表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