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破裂
案情回顾: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王姓男女,在生下一女孩后,产生矛盾纠纷并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但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女方提起诉讼。6月3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王妞妞随母亲王小梅生活,父亲王金亮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王妞妞18周岁止。
这俩王姓男女,于2010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6月生育女儿王妞妞。2014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王妞妞由母亲抚养,父亲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妞妞年满18周岁,医疗费双方另行均摊;王小梅自愿放弃王金亮家所有财产,无经济纠纷。之后,原告携女儿离开被告家单独生活。可是,2014年8月,王金亮及其父母强行将女儿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了适当处理,现未成年女儿王妞妞随原告生活,且维持现状有利于其生活和成长。该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同居关系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律界星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界星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无效婚姻应该怎样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的主体 (1)当事人可以申请。 (
《婚姻法》第10条列举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第11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这五种情形未能涵盖所有欠缺结婚要件的违法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
无效婚姻的规定 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
民法典增设了原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
婚姻法解释一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在受理审
此外,对于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样一种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解释》将之定性为“同居”不甚妥当,因为“同居”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