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破裂
案情回顾: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王姓男女,在生下一女孩后,产生矛盾纠纷并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但为争夺女儿的抚养权,女方提起诉讼。6月3日,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女儿王妞妞随母亲王小梅生活,父亲王金亮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王妞妞18周岁止。
这俩王姓男女,于2010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6月生育女儿王妞妞。2014年6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协议,约定女儿王妞妞由母亲抚养,父亲自2014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妞妞年满18周岁,医疗费双方另行均摊;王小梅自愿放弃王金亮家所有财产,无经济纠纷。之后,原告携女儿离开被告家单独生活。可是,2014年8月,王金亮及其父母强行将女儿抢走。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属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签订协议,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进行了适当处理,现未成年女儿王妞妞随原告生活,且维持现状有利于其生活和成长。该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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