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两个地区均办理结婚手续,哪一个属于无效婚姻
案情简介:男子在两个地区均办理结婚手续
申请人杨1某系被申请人杨2某的大姐。被申请人刘某与徐某某于1989年10月1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刘某在与徐某某存在婚姻关系的同时,于1998年8月10日与被申请人杨2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刘某至今仍与徐某某和被申请人杨2某同时存在婚姻关系,被申请人刘某与杨2某的婚姻关系构成了重婚。申请人杨1某以被申请人刘某与被告申请人杨2某存在重婚的事实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2某与刘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杨2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被申请人刘某与徐某于1989年10月14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刘某在与徐某存在婚姻关系的同时,于1998年8月10日与被申请人杨2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结婚登记。被申请人刘某至今仍与徐某某和被申请人杨2某同时存在婚姻关系,被申请人刘某与杨2某的婚姻关系构成了重婚,申请人杨1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2某与刘某之间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重婚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只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因此,如果当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另外一个人领取结婚证的,则属于重婚行为。1994年之后的不属于重婚行为,且只有后一个法律婚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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