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
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主要有两种情形: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第二种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而可撤销婚姻只有受胁迫这一种情形,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最终的结果都是自始无效,男女双方并不会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结婚之前男女双方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进行一些必要的审查。感谢各位的阅读,如果还有其他法律咨询,欢迎到律界星寻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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