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赔偿标准:
1、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同时,今后生存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一定的共有财产。
4、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法院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
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
因此,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救助与支持是必然的,这也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复杂的一面,重婚行为一样也存在着复杂的情形。
因重婚行为提起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因导致离婚的责任完全在于过错方,因此不论是在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应当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救济与支持。但究竟确定多少损害赔偿额才合理,才符合错责一致的原则。
【关键字】重婚婚姻无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史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2006年3月初,离异妇女申请人史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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