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上班,难免因为生病或者发生突发意外情况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上班了,本来发生突发情况就够意外的,如果此时此刻被开除,还有可能唯一的收入来源也没有了。那么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员工因为患病了,无法工作,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呢?
一、劳动法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医疗期是国家劳动法规定专门用于治疗疾病、恢复身体的时期。关于医疗期的几个问题,1、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是不能够开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医疗期的长短问题。医疗期长短和员工的总工龄及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有关,一般是3-24个月。(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关于医疗期每个月公司支付员工多少工资的问题。首先员工在医疗期没有付出具体的劳动,只是国家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的员工所享有权利,那么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以和公司协商病假工资,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除此之外,各省市一般也有具体规定。
三、医疗期过了之后,不能上班了怎么办?(公司开除员工的法定程序)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了之后,员工应该到公司上班,但是如果员工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换句话说,员工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公司需要根据公司情况重新给员工安排一份工作,如果员工不能胜任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公司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员工。
四、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赔偿N(N为员工在公司上班的总年数)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支付员工工作满一年就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三、公司执意要在员工医疗期内开除员工,公司需要进行2N赔偿。这里为什么是2N,首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不能够被开除,如果公司执意要开除员工,公司就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就需要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也就是2N支付赔偿金。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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