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典型案例
小云曾在歌厅工作,后回老家与郭某结婚,生下孩子强强1年后,小云又回歌厅工作。郭某发现后非常生气,要求和小云离婚,小云同意离婚,但要求强强归其抚养,郭某不同意,于是起诉到法院。郭某主张,小云在歌厅工作,交往人员复杂,同时小云有吸毒的恶习,强强跟着小云生活不利于强强的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强强归郭某抚养。
律师点评
虽然孩子只有1岁,正常情况下应该跟女方生活,但是由于小云在歌厅工作,又有吸毒的恶习,孩子跟其生活不利于成长,因此,法院判决强强归郭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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