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阿红诉称,2013年12月,她和老公刘某介绍相识,不到3个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次月就生了个儿子。由于双方并非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刘某没有家庭责任感,对阿红及儿子不关心,也不给抚养费,双方各顾各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阿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刘某离婚;儿子由她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
被告刘某气得直跳脚说,登记结婚时,阿红隐瞒了已怀孕的事实,在结婚后两个多月就生下孩子。他与孩子无亲子关系,无义务承担抚养费及相关费用。他表示同意离婚,但阿红必须支付生产孩子所产生的医疗费抚养费1万余元,并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
在法庭上,阿红对其子不是刘某的亲生子的事实予以确认,也同意离婚,但拒绝支付抚养费和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等。
地点:韶关市南雄法院
结果:法院判定二人离婚,另阿红向刘某支付一半医疗费和共同生活期间的全额抚养费共计7000余元。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缺少沟通,最后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经双方合意离婚,予以支持;至于阿红生产时产生的医疗费系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阿红只需承担一半,而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则须全额承担。
至于刘某要求的精神赔偿,婚前阿红已怀孕七八个月,按常理刘某应知晓,因此,对刘某称阿红结婚时隐瞒婚前怀孕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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