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底,马某与妻子肖某离婚时商定:女儿文-文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负担抚育费300元。近几年,随着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剧增,母女俩的生活越来越困难。窘迫之下,肖某多次找到马某要求增加抚育费,后者均以早有约定为由拒绝。肖某遂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抚养费是不是商定了就不能改变呢?回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可见,“早有约定”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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