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支付抚养费女儿要起诉
张先生:我与妻子婚后生育一个女儿,2005年我们离婚,孩子一直由前妻和孩子外婆照顾,我定期支付抚养费。现在,我女儿读大二了,而我也已到了退休年龄,并且身体多病。女儿已经成年,我每月1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够用,因此,我不能每个月给女儿生活费了。但女儿说要起诉我,要求我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请问我可以拒绝向女儿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张先生的女儿已年满18周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张先生已无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张先生可以拒绝向女儿继续支付抚养费。
拿堂哥身份证办了结婚登记
万女士:2002年,我和男友举行婚礼,当时想办理结婚证的,但是他那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他就拿了他堂哥的身份证与我办理了结婚证,但结婚证上是我俩的合照。现在我们感情不和,我起诉离婚了,被法院驳回。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后方能成立夫妻关系,否则不被法律认可。万女士起诉离婚被驳回是因为其“老公”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是同一人,结婚证载明万女士系与第三人即老公的堂哥登记结婚的,所以万女士与其老公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万女士要求与其老公“离婚”,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万女士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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