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和前夫婚后生育一男孩,但患有痴呆症。因孩子问题我们夫妻之间经常吵架,矛盾很深,最终导致离婚。孩子由我前夫抚养,现该男孩已满18周岁,请问我是否还应继续支付小孩的抚育费?
律师解答:
你前夫可以以你小孩的名义要求你继续支付抚育费。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担负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情况而定。可见,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育费,但是应在法定情况下,父母才有义务继续提供抚育费。适用特殊期限的情形有:(一)丧失劳动能力或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尚在校就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在你所述的情形中,你的婚生男孩因患有痴呆症,丧失了劳动能力,若你现在有负担能力,你的小孩仍有权要求你继续提供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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