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的限制
——林*修与林*英、林*英家庭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由】探望权纠纷
【案号】(2008)厦民终字第2795号
【审判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林x修(原审原告)、林x英、林x英(均为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4期
裁判规则:
当父母拒绝成年子女探望时,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
基本案情:
三上诉人系兄妹关系,均为朱x缎的子女。朱x缎现年已88岁,虽然行动不便且听力较差,但其意识清楚,精神和身体状态尚可。朱x缎随同第三上诉人共同居住,其日常三餐和生活照料主要由第二上诉人及第三上诉人共同承担,其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多年来主要由第三上诉人承担。朱x缎的祖父遗留下多处房产,因房屋面临拆迁安置,朱x缎委托其子女办理房屋拆迁、安置等相关事宜,后因委托合同纠纷,2007年朱x缎将第一上诉人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擻销了其对第一上诉人的委托。2008年第一上诉人要求探望母亲,朱x缎认为其探望的目的是借此要求她写下字据以霸占祖业房产,表示不愿见第一上诉人。
争议要点:
第一上诉人应当如何行使探望权。
裁判理由: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权利,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子女探望父母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第一上诉人作为朱x缎的儿子,其依法享有的探望权是基于母子这一身份关系当然派生出的自然权利。但在子女利益与母亲利益之间,母亲身心健康、安度晚年的福祉应予以首先考虑,子女要求探望的权利应予次后考量。朱x锻年事已高,但其意识清楚,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探望、何时接受探望、以何种方式接受探望。目前在朱x缎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第一上诉人探望的情况下,第一上诉人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母亲接受探望。因此,第一上诉人只能在征得朱x缎本人同意后,协商确定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进行探望。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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