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确定考虑的因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如何界定“双方的具体情况”,则要会同个案的情况予以综合仔细的考量,但总的原则是,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从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其中第3条规定了其抚养权可予优先考虑情形:“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从心理学角度看。相关研究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和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与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里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尤其是5-10周岁的儿童遭受二次伤害。
哪些情况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由以上情况需要追加抚养费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解决。
孩子抚养权确定考虑的因素是什么,哪些情况可申请增加抚养费?对孩子抚养权争论不休难免需要对簿公堂,这时候可以委托律师来为你进行处理。在律界星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离婚双方要争夺孩子抚养权可以直接询问他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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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结婚,2003年6月生一子张宁。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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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为: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
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扶养关系即可变更。 如果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民法典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