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同居分手收场
2006年8月,王-珍来南宁打工,与张-斌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同居了。因为之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双方生活在一起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这样的日子过了一年多,已经怀着身孕的王-珍觉得再也无法忍受,提出分手。
2008年9月,王*生下孩子小峰。王-珍在南宁打工,经济本就不宽裕,现在还要抚养一个孩子,更是需要花费很大一笔费用。王-珍于是想到了孩子的父亲张-斌。谁知张-斌却不愿意承担抚养小峰的抚养费。
无奈之下,王-珍一纸诉状将张-斌告上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峰由自己携带抚养,张-斌补付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3285元,之后每月给付抚养费547.5元,一直到张小峰年满18周岁时止。今年5月7日,西乡塘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非婚生子抚养成焦点
提起不养孩子,张-斌觉得满腹委屈。张-斌在庭上称,他和王-珍同居的那段时间,他对王-珍疼爱有加,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王-珍提出分手,并自行外出租房,这一切虽然让他难以接受,但他仍然为王-珍负担每月的房租、水电费以及生活费,在王-珍临产前,还支付了3500元的营养费和小孩生活费。
张-斌认为,王-珍目前没有固定住处,也没有稳定经济收入,而自己是南宁市户口,有固定居所,自己的父母可以照顾小孩,他请求法院判令小峰由其来抚养,他也不需要王-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张-斌和王-珍的非婚生子小峰尚未满周岁,且仍处于哺乳期,随母亲生活较利于其成长,王-珍主张孩子由其携带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小峰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斌作为生父,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珍和张-斌的实际情况,判决张-斌自今年5月起,每月负担小峰生活费300元,并负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直至小峰年满18周岁。(文中名字为化名)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有专门的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仅出现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还还出现在医疗事故纠纷赔偿中,那么被扶养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
案情:被告人孙某,女,4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
赵-明早年丧父,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
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00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
什么叫扶养: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
案情: 1998年,小王和他妻子小吕登记结婚。1999年,小王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小王想购买一套临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