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同居分手收场
2006年8月,王-珍来南宁打工,与张-斌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同居了。因为之前缺乏相互的了解,双方生活在一起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这样的日子过了一年多,已经怀着身孕的王-珍觉得再也无法忍受,提出分手。
2008年9月,王*生下孩子小峰。王-珍在南宁打工,经济本就不宽裕,现在还要抚养一个孩子,更是需要花费很大一笔费用。王-珍于是想到了孩子的父亲张-斌。谁知张-斌却不愿意承担抚养小峰的抚养费。
无奈之下,王-珍一纸诉状将张-斌告上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小峰由自己携带抚养,张-斌补付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孩子的抚养费共3285元,之后每月给付抚养费547.5元,一直到张小峰年满18周岁时止。今年5月7日,西乡塘区法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非婚生子抚养成焦点
提起不养孩子,张-斌觉得满腹委屈。张-斌在庭上称,他和王-珍同居的那段时间,他对王-珍疼爱有加,照顾得无微不至。后来王-珍提出分手,并自行外出租房,这一切虽然让他难以接受,但他仍然为王-珍负担每月的房租、水电费以及生活费,在王-珍临产前,还支付了3500元的营养费和小孩生活费。
张-斌认为,王-珍目前没有固定住处,也没有稳定经济收入,而自己是南宁市户口,有固定居所,自己的父母可以照顾小孩,他请求法院判令小峰由其来抚养,他也不需要王-珍支付小孩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张-斌和王-珍的非婚生子小峰尚未满周岁,且仍处于哺乳期,随母亲生活较利于其成长,王-珍主张孩子由其携带抚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问题,小峰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张-斌作为生父,应当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王-珍和张-斌的实际情况,判决张-斌自今年5月起,每月负担小峰生活费300元,并负担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直至小峰年满18周岁。(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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