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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女)和赫某(男)于1987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经过医院检查,发现赫某没有生育能力。1994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到医院为齐某进行了两次人工受精手术,都没有成功。1995年初,夫妻二人又到医院为齐某实施了第三次人工受精手术。不久,齐某怀孕并于1996年初生下一个女孩。此后,夫妻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淡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孩子一直随齐某生活,赫某也不断寄去生活费。2000年底,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双方在其他方面都没有分歧,但是赫某却在他是否应该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
这个案例中,主要是对人工受精所得子女是否为亲生子女的认定问题。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对待子女问题上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同质人工受精的子女是亲生的子女
“人工受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者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者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人工生殖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同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丈夫的精液和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受精,也就是使用第三人的精液或者卵子进行人工受精,简称AID。一般来说,采用同质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结合生长,因此出生的子女与父母有血缘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认其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误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二、双方同意的异质人工受精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是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因此出生的子女与一方父母甚至是父母双方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缘上的差异,异质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与一般的夫妻双方所生的亲生子女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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