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外国收养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这一规定指明了外国收养人应当通过谁、向谁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跨国收养是在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尊重国际法所承认的儿童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为防止拐骗、贩卖儿童或者用儿童作交易,在与我国开展跨国收养的国家中,目前除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外,一般都是通过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进行跨国收养活动的。因此,虽然跨国收养从根本上说,是在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收养关系,但从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围绕涉外收养设计的整个程序看,它是一种国家间的有组织的活动,而不是自由的民间交往活动。所以,《登记办法》规定外国收养人的申请和家庭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转交和提交。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要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的材料,包括: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等。这些材料必须是经过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中国收养组织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审查,确定外国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是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执照的社会工作者,在对收养申请人的家庭进行多次访问、了解后作出的,是对收养人是否适合于收养的一种综合性评价,除了直接反映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出生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外,家庭情况报告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出收养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如收养人的家庭背景、成长过程、学习情况、工作经历及情况、夫妻感情、对儿童的态度、对自己拥有子女的渴望、邻里关系等,便于中国收养组织更全面的了解收养人,以便为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选配适当的孩子。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了应当提交《登记办法》第4条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外的其他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也就是说,这部分外国收养人需要出具其本国和在中国两段情况的有关的证明,这也是出于保护被收养人利益的需要。因为,中国的儿童一旦被外国人收养,不管他居住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都要与收养他的外国养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对收养人在国外全面综合的情况缺乏了解,仅凭对其在华工作、学习情况的了解就决定收养,不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这对我国儿童是不利的。因此,对于在华工作学习的外国收养人,不但要了解他们来华以后的基本情况,还必须对他们在所在国时的婚姻、职业、经济收入、财产状况、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有所了解,最终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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