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刘某与毛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结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很多问题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并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刘某很想要孩子跟自己生活,但是因为自己下岗在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没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遂判决孩子由毛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还因探望孩子一事闹到当地公安部门,后来在公安部门及居委会的协调下,双方约定:刘某可以每月第三个周六去探望孩子,后来双方虽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再发生过大的争执,但是每次刘某前去探望总会跟毛某发生不愉快。
2005年,刘某自己开了一家餐饮店,生意十分红火,刘某的经济条件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刘某想当初就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才会将孩子抚养权让给毛某,才会导致出现每次抚养孩子都会发生不愉快的现状。现在自己已经有了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与其一天到晚和前夫两人为了看孩子的事情争来争去,还不如把孩子要回来自己抚养。于是2005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被告离婚后,孩子随被告毛某一起生活,并无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探视孩子问题,可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原告经济条件改善,能否成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本文通过问答方式为您解答了相关问题,从上可知一方经济条件改善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如果您有相似的情况可以参照了本文,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律界星也提供在线咨询,由专业律师律师针对您的情况给您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在这个问题上,各地人民法院在实务中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按照一定的年限确定,具体做法略有不同。赔偿
【裁判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吗 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可以是法定继承人。 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遗赠扶养协议是打印的有效吗 只要意思真实,合法,并且打印的协议并当事人签字,就是有效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
扶养—概念: 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
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谁来承担 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