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和忠实的义务。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帮助,共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当然也包括为一方治病和医疗。一方婚前患病,无论另一方婚前是否知道,婚后治疗所负的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负有法定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治病所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赡养所负的债务;
(6)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9)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夫妻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情介绍】
林-强与小娟结婚五年,林-强自己经营一间房地产公司。三年前林-强在外包养二奶,不但不回家,也不给抚养费养子女。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一共借款三万元。去年林-强向法院起诉离婚,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40多万的债务,要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三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娟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林-强公司所借债务为林-强个人债务,不能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更不需要小娟共同承担。同时,小娟为了家庭生活而举债三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各承担一半。
【案件评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林-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举证,小娟提出了林-强经营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要明确举债的原因是否是为了夫妻或家庭的共同利益,如果是为了夫妻或家庭利益,夫妻一方举债应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夫妻约定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除非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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