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姻的无效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属无效的,属于终局性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也就是说,婚姻的效力问题,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诉,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而对于涉及子女和财产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上诉的,法院应该受理。判决生效后也可申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管辖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由结婚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结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主要有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形式: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婚姻无效申请人的的申请有理,双方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合理,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登陆律界星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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